国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2。由蓝、白、红三色组成。左侧为蓝色等腰三角形。右侧是两个相等的梯形,上白下红。蓝、白、红三色是斯拉夫民族喜欢的传统颜色。捷克人的故乡是古老的波希米亚王国,这个王国把红、白两色作为国色,其中白色代表神圣和纯洁,象征着人民对和平与光明的追求;红色象征勇敢和不畏困难的精神,象征人民为国家的独立解放和繁荣富强而奉献的鲜血与取得的胜利。蓝色来自原来的摩拉维亚和斯洛伐克省徽章的颜色。 国徽: 分大小两种。大国徽为方形盾徽,盾面分四部分:左上方和右下方为红地上白色的双尾狮,狮子头戴金冠,爪为金黄色,前爪腾起,代表波希米亚;右上方为蓝地上红白色相间的鹰,代表摩拉维亚;左下方为黄地上头戴金冠的黑鹰,爪为红色,胸前绘有白色月牙,十字形和三叶形饰物分别位于月牙中央和两端,代表西里西亚。捷克包括历史上的波西米亚、摩拉维亚和西里西亚地区,这枚盾徽形象地揭示了捷克的历史渊源。小国徽为盾形,盾面为红色,上有一头戴金冠、爪为金黄色、前爪腾起的双尾狮。 国家政要:总统瓦茨拉夫·克劳斯(Vaclav Klaus) ,2003年2月当选捷克总统,同年3月宣誓就职,任期5年。总理伊日·帕劳贝克 (Jiri Paroubek) ,2005年4月任职。
自然地理:捷克共和国原属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是欧洲中部的内陆国家。东连斯洛伐克,南接奥地利,北邻波兰,西与德国相邻,面积78866平方公里,由捷克、摩拉维亚和西里西亚3个部分组成。它处在三面隆起的四边形盆地,土地肥沃。北有克尔科诺谢山,南有舒玛瓦山,东部和东南部为平均海拔500—600米的捷克—摩拉维亚高原。盆地内大部分地区在海拔500米以下,有拉贝河平原,比尔森盆地、厄尔士山麓盆地和南捷克湖沼地带。伏尔塔瓦河最长,流经布拉格。易北河发源于捷克的拉贝河,可以通航。东部摩拉瓦河—奥得河上游河谷地区是捷克盆地与斯洛伐克山地之间地带,称为摩拉瓦河—奥得河走廊,自古是北欧与南欧之间通商要道。全国丘陵起伏,森林密布,风景秀丽。国土分为两大地理区,一为位于西半部的波希米亚高地,另一为位于东半部的喀尔巴阡山地,它由一系列东西走向山脉组成。最高点是海拔为2655米的格尔拉霍夫斯基峰。 人口:1021万人(2004年5月)。主要民族为捷克族,占原联邦共和国总人口的81.3%,其他民族有摩拉维亚族(13.2%)、斯洛伐克族、德意志族和少量的波兰族等。官方语言为捷克语,主要宗教是罗马天主教。 首都:布拉格(Prague) 简史:公元623年建立萨摩公国。公元830年成立了大摩拉维亚帝国,成为第一个包括捷克族,斯洛伐克族和其他斯拉夫族在政治上联合聚居在一起的国家。公元9世纪,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民族同是大摩拉维亚帝国的组成部分。10世纪初,大摩拉维亚帝国解体,捷克人建立了自己独立的国家──捷克公国,12世纪后改称为捷克王国。15世纪,爆发了反对罗马教廷、德意志贵族和封建统治的胡斯革命运动。1620年捷克王国在“三十年战争”中失败,沦为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区。1781年废除农奴制。1867年后为奥匈帝国统治。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瓦解,在人民的要求和捷克资产阶级政治家马萨里克的推动下,于1918年10月28日建立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从此,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民族开始拥有自己共同的国家。第二次大战开始后,德国法西斯头目希特勒利用两个民族之间的矛盾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1938年9月,英法在慕尼黑会议上出卖捷,1939年3月纳粹德国占领捷,后又宣布斯洛伐克为所谓“独立国家”。1945年5月9日,捷克斯洛伐克在苏联红军的帮助下获得解放,恢复了共同国家。1946年成立以哥特瓦尔德为首的联合政府。1960年7月,国民议会通过新宪法,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1990年3月初,两民族共和国将原名中的“社会主义”取消,分别改称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同年3月29日,捷联邦议会决定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名改称为:用捷克文书写是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用斯洛伐克文表达是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即一个国家两个名称。1990年4月20日,捷联邦议会又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将国名更改为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1992年6月,捷克斯洛伐克举行全国大选,政治主张和经济纲领截然不同的捷克“公民民主党”和斯洛伐克“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获胜,两党都成为两共和国的执政党。两党就国家体制问题进行了多次磋商,双方都确认在联邦国体问题上存在原则分歧,最后于7月23日在布拉迪斯拉发达成联邦解体、国家一分为二的协议。1992年11月25日,捷联邦议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解体法》,决定捷联邦共和国于1992年12月31日自动解体,从1993年1月1日起,捷克和斯洛伐克成为两个独立的国家。1993年1月19日,联大接纳捷克为其成员国。1999年11月24日,斯洛伐克和捷克两国总理在布拉迪斯拉发签署关于解决两国财产分割遗留问题的条约及其议定书,根据议定书,捷克政府归还斯洛伐克4.5吨黄金,同时免去斯洛伐克政府所欠的258亿克朗(约34克朗合1美元)的债务。至此,捷克和斯洛伐克1993年分别成为独立国家时遗留的财产问题已全部解决,两国关系发展的一大障碍得以扫除。 政治:1992年12月16日捷克民族议会通过第一部宪法。宪法确立捷克共和国是一个主权、统一、民主与法制的国家。宪法规定,立法权归议会,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必须获得一半以上多数票才能当选。总统须年满40岁,任期5年,最多连任两届。政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构,对众议院负责,众议院有权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独立法院代表共和国执行司法权。共和国设宪法法院,维护法制。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10年,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 工业:捷克原为奥匈帝国的工业区,70%的工业集中在此。它以机械制造、各种机床、动力设备、船舶、汽车、电力机车、轧钢设备、军工、轻纺为主,化学、玻璃工业也较发达。纺织、制鞋、啤酒酿造均闻名于世。工业基础雄厚,二战后,改变了原来的工业结构,重点发展钢铁、重型机械工业。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占40%(1999年)。捷克是啤酒生产和消费大国,其出口的主要对象是斯洛伐克、波兰、德国、奥地利和美国。1996年啤酒总产量达18.3亿升。1999年捷克人均啤酒消费量达到161.1升,比啤酒消费大国德国多30升。以人均啤酒消费量计,捷克连续7年位居世界榜首。通讯业发展迅速,1998年底移动电话普及率接近10%,移动电话用户达93万,赶超了某些西方发达国家。货币名称:捷克克朗 (Czech Koruna)。 军事:捷克和斯洛伐克于1993年1月1日独立后,原联邦国家军队和武器装备按2:1分配,总统是军队最高统帅。2004年9月,捷克众议院通过了政府关于取消义务兵役制的提案,取而代之的是职业化军队。根据政府提案,从2005年年初起,捷克军队实现全面职业化,最后一批义务兵将于2004年12月22日离开部队。义务兵役制也将于2004年12月31日结束。此后,只有在国家面临威胁或处于战争状态时,捷克民众才能被要求履行兵役义务。这项法案经捷克总统签字后即可生效。 外交:自1993年独立后继续奉行“返回欧洲”的对外政策,重点发展同美德等西方国家的关系,重视加强同波兰、奥地利、斯洛伐克等邻国的关系,并注意与本地区以外的国家发展经济关系。 与中国关系:1993年1月1日,中国承认捷克共和国为独立国家并与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2004年4月,克劳斯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2005年12月,温家宝总理对捷克进行正式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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